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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642号

何成龙与徐马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成龙,徐马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642号

原告:何成龙。

委托代理人:卢秀忠、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马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龙与被告徐马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何成龙负担。

审 判 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欣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