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642号
原告:何成龙。
委托代理人:卢秀忠、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马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龙与被告徐马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何成龙负担。
审 判 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欣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