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朱某某,女。原告刘某,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文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其新,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怀忠,华容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刘某与被告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刘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930元,共计2080元,由原告朱某某、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友力
审 判 员 邓 琴
人民陪审员 李春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