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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86号

胡×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77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秀俊(胡×之父),1944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宗良,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3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胡×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灵灵

代理

审判员  闫 慧

代理

审判员  沈 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