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77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秀俊(胡×之父),1944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宗良,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3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胡×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灵灵
代理
审判员 闫 慧
代理
审判员 沈 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