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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2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熊晓英、陈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熊晓英,陈建荣

裁判文书全文

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地址: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被告熊晓英,女,37岁,1978年5月21日,地址:,被告陈建荣,男,41岁,1974年8月28日,地址:同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熊晓英、陈建荣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江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