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地址: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被告熊晓英,女,37岁,1978年5月21日,地址:,被告陈建荣,男,41岁,1974年8月28日,地址:同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熊晓英、陈建荣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江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