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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164号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肖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沙路4038号广岭家园5栋901房产归被执行人肖某所有,被执行人肖某补偿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1301442.41。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沙路4038号广岭家园5栋901房产因抵押给银行,目前尚欠银行贷款人民币997115.18元,双方均不愿意承担偿还责任。该房产仍处于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华

审 判 员  唐海彪

代理

审判员  刘裕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方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