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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财保00004号

张小标、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小标,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00004号

申请人:张小标,男,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张苗娟,系申请人妻子。

被

申请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明,系总经理。

申请人张小标与被申请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因交通肇事已被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路中队扣押在停车场),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交纳保证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

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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