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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339号

乔云起与贾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云起,贾道亮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乔云起。

被执行人:贾道亮。申请执行人乔云起申请执行贾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云起于2015年5月20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56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道亮与申请执行人乔云起达成还款计划,在2015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8814.00元,申请执行人乔云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贾道亮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