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乔云起。
被执行人:贾道亮。申请执行人乔云起申请执行贾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云起于2015年5月20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56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道亮与申请执行人乔云起达成还款计划,在2015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8814.00元,申请执行人乔云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贾道亮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