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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012-5号

裴玲、储向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玲,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12-5号

申请执行人:裴玲。

被执行人:储向前。

被执行人:刘岳云。

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所属岳西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XX号楼XX号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岳房商预字第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严贤柱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