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婷婷,女,1996年1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曾因盗窃,2013年4月28日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9月1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婷婷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银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周婷婷来到本市龙虎山大道“简一大理石瓷砖”店佯装应聘,下楼时见一楼大厅只有一个小孩在店内,便将被害人陈某1放在一楼吧台底下一个黄色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300余元人民币及银行卡、身份证。300元人民币被周婷婷挥霍,其他物品被丢弃。2015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周婷婷在本市五洲路中段“冠珠陶瓷”店,趁店内无人,将被害人余某放在店内吧台柜子里的一个卡其色女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800余元。1800余元人民币被周婷婷挥霍,其他物品被丢弃。2015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婷婷在本市五洲路“时代1+1全屋吊顶”店,趁店主杨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吧台柜子内一黑色女包盗走,包内有硬币数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周婷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婷婷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婷婷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周婷婷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余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婷婷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陈某1、余某对周婷婷的辨认笔录;鹰潭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婷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实施两次以上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婷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婷婷向陈丽锋、余芳分别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一千八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学明
人民陪审员 艾忠华
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邹文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