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6642-1号申请执行人郑应陈,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夏向前,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应陈与被执行人夏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7日,被执行人夏向前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应陈借款1026125元,利息115022.91元(从2015年3月2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753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夏向前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66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应陈发现被执行人夏向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