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肖丽华。申请执行人高连宁。被执行人孙桂香。被执行人徐保良。申请执行人肖丽华、高连宁与被执行人孙桂香、徐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一终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桂香、徐保良银行存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金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殷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