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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501号

陈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50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某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娟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自行相识,2013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没有上进心,不外出工作,也不照顾家庭,致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7月,双方即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潘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7年自行相识,2013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确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2015年7月,双方即分居至今。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存在和好的可能性,现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行相识,2013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自2015年7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婚后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本着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的理念,求同存异,携手同行。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现鉴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与被告共同营造幸福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被告潘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