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489号
原告:陈刚。
被告:裘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裘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陈刚负担。
审判员 王 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