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2440号
原告:陈强,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难难,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胡难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难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对被告胡难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陈强负担。
审判员 沈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