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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行审4号

鸡东县林业局与鸡东县金阳煤矿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东县林业局,鸡东县金阳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2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佟胜斌,男,工作单位:鸡东县林产品经销处。委托代理人李臣,男,工作单位:鸡东县林产品经销处。被执行人鸡东县金阳煤矿。投资人白广库。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林业局申请被执行人鸡东县金阳煤矿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县林业局基金通知(2014)-017育林基金缴费通知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东县金阳煤矿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9日,鸡东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鸡东县林业局作出的基金通知(2014)-017育林基金缴费通知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林业局基金通知(2014)-017育林基金缴费通知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侠

审 判 员 周晓华代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