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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1475号

沈叙英与吴雪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叙英,吴雪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1475号

申请执行人:沈叙英。

被执行人:吴雪勤。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沈叙英与被执行人吴雪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8221.06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雪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38221.0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沈叙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雪勤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4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叙英发现被执行人吴雪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