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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73号

陈为则诉后小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为则,后小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73号

原告:陈为则。

被告:后小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则诉被告后小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为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陈为则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