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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初字第10号

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龙口市人民政府、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龙口市人民政府,龙口市国土资源局,龙口市信华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10号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殿福,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霞,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世军,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利魁,龙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延成,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柳伟光,龙口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涛,龙口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第三人龙口市信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世红,负责人。

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简称第一被告)经核准,由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简称第二被告)于2004年2月25日颁发给第三人龙口市信华机械有限公司的龙国用(2004)第00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30日向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殿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利魁、王延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出庭,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王思凯

人民陪审员  孙琳琳

人民陪审员  周 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