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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0财保1号

郝国民与沁县段柳乡青屯村村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国民,沁县段柳乡青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财保1号申请人郝国民,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沁县段柳乡青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县段柳乡青屯村。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该村村委主任。申请人郝国民因在2010年3月至7月底为被申请人沁县段柳乡青屯村村民委员会修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3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放于沁县某银行的53000元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户名赵某某,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和户名为张某某,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的中国某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各一支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沁县段柳乡青屯村村民委员会存放于沁县某银行的存款5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卫欣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