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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994号

陈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9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小某,杭州双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获赠鹰牌单管猎枪1支,后一直非法持有该枪支。2015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将上述枪支藏于其驾驶的浙A×××××号越野车引擎盖内,后伙同猎民徐某等人携其它猎枪前往山区狩猎。同日下午狩猎结束,被告人陈某驾车返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浙A×××××号越野车内查获上述鹰牌单管猎枪1支及徐某等猎民所持的另外2支猎枪。经鉴定,上述3支猎枪均系以火药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图片说明、枪支管理查询结果、接受证据清单、集体狩猎申请表、枪支照片、狩猎证、行驶证、临安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临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贺某、徐某、楼某、范某、袁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光盘及刻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弹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童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