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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473号

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丰联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丰联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473号原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安进启,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丰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润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丰联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0元,由原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