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473号原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安进启,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丰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润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丰联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0元,由原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