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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辖终字第00134号

魏瑞贤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瑞贤,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辖终字第00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新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瑞贤。

原审

被告: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综合楼11#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莉,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折名,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瑞贤、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瑞贤诉称,其与和泰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11日、2011年3月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分别承建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夏桥公园北、贾韩路以东的夏桥宾馆附属商业用房项目H01-H06楼及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夏桥公园北、将军路以东的龙栖翠屏国际住宅区5#、6#、9#、10#楼。现两协议所涉承建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并入住。2013年5月5日,魏瑞贤向建美公司递交了上述工程的全套竣工决算资料。根据H01-H06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和泰公司应向魏瑞贤支付合同价款560万元及变更部分造价23.455万元,实际支付499.7718万元,尚有83.6832万元未付;根据5#、6#、9#、10#楼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和泰公司应向魏瑞贤支付合同价1005万元及变更部分造价121.49515万元,实际支付859.0068万元,尚有267.48835万元未付。和泰公司共应向魏瑞贤再支付工程款351.17155万元。魏瑞贤与和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属于违法分包,涉案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无效,建美公司应对本案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魏瑞贤与和泰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及2011年3月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无效;和泰公司向魏瑞贤支付工程款3511715.5元及利息263378.7元,建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和泰公司、建美公司承担。和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称,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夏桥附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均约定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业主多次上访,有的房屋还在修复中。为了业主能够得到合法、公平的处理,请将本案移交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魏瑞贤辩称,和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地域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按照诉讼标的额,本案应当属于中院管辖,其曾去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立案,但被告知本案应由中院管辖。后该案经中院研究讨论后,决定立案。和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纠纷。本院受理本案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和泰公司主张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和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和泰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夏桥附近,属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双方于2010年11月11日、2011年3月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均约定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业主多次上访,有的房屋还在修复中。为了业主能够得到合法、公平的处理,请将本案移交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魏瑞贤、建美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11月11日,魏瑞贤与和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魏瑞贤承包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夏桥公园北、贾韩路以东的夏桥宾馆附属商业用房项目H01-H06楼工程,开工日期2010年10月8日,竣工日期2011年5月31日,合同价款按实际工程量定额执行,每平方米1098元,工程价款下浮4%。2011年3月,魏瑞贤与和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魏瑞贤承包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夏桥公园北、将军路以东的龙栖翠屏国际住宅区5#、6#、9#、10#楼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11年8月30日,合同价款按实际工程量定额执行,工程款下浮6%。本院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如其他诉讼请求标的额总和超过合同标的额,则按其他诉讼请求标的额总和确定级别管辖;如其他诉讼请求标的额总和不超过合同标的额,则按照合同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本案中,魏瑞贤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和泰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及2011年3月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无效;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和泰公司向魏瑞贤支付工程款3511715.5元及利息263378.7元,建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超过了魏瑞贤第二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总和,故本案应按照合同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根据上述级别管辖规定,应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综上,和泰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军锋

代理

审判员  周杨明

代理

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