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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1603号

李康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康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6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康路,务工。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3日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康路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康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李康路在乐清市盐盘街道后埭头村一出租房后院内,盗走被害人尹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随后李康路又窜至该出租房前院,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助力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5元,被盗助力车不具备价格鉴定条件。2.201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李康路驾驶面包车到乐清市石帆街道潘垟村被害人梅某家出租房门口,盗走梅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随后李康路又在潘垟村被害人田某家出租房门口,盗走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其将该电动车准备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刀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追回田某被盗的电动车,后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两辆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470元、1764元。3.2015年5月22日左右10时许,被告人李康路在乐清市盐盘工业区纬七路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七座面包车,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经查,该面包车是2015年5月20日晚,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乐清市盐盘街道田垟村友谊东路52号其家门口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该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康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车辆照片、车辆信息表、收款收据、伤情检查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张某甲、陈某、刀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乙、田某、梅某、张某乙、尹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康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康路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康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康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康路犯盗窃罪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康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康路退赔赃物折价款1905元返还被害人尹某,退赔助力车一辆返还被害人张某乙,退赔赃物折价款470元返还被害人梅某。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修丽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斯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