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71号原告欧小红,女,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金松,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淋淋,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昆桃,男,1948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小红诉被告陈昆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71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昆桃价值716,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欧小红、欧阳云杉位于本市宝山区德都路XXX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凌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