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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05号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05号原告杨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小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