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0056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加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在本区马甸镇发茂路金浪湾浴室内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徐某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从该镇发茂路一饭店门前行驶至金浪湾浴室门前,用轿车将浴室大门堵住,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2mg/100ml。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徐某的归案供述,证人汪某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行驶路线图,现场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徐某的驾驶证信息,苏K×××××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信息,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查获说明、被告人徐某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朝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