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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133号

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赖永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永余,赖文绍,赖永华,赖永学,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121号(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丹,执行董事。

被告:赖永余。

第三人:赖文绍。

第三人:赖永华。

第三人:赖永学。

第三人: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县武马公路九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谢陆山。

原告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永余、第三人赖文绍、赖永华、赖永学、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各方当事人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6元减半收取9803元,由原告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农艳芳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二〇一六年元月七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