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121号(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丹,执行董事。
被告:赖永余。
第三人:赖文绍。
第三人:赖永华。
第三人:赖永学。
第三人: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县武马公路九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谢陆山。
原告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永余、第三人赖文绍、赖永华、赖永学、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各方当事人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6元减半收取9803元,由原告广西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农艳芳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二〇一六年元月七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