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汪金柱,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住所:长春市北环城路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柱与被告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终结,待另一案结案后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雅文
代理
审判员 郭鹏飞
代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