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6010号原告王哲瑞,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守武,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瑞与被告刘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哲瑞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瑞撤回对被告刘守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哲瑞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春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