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初字第00475号

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00475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谭棚镇王庄行政村后吴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行为,于2015年2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金伍佰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4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8月3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辩护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卞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乘坐张某丙驾驶的五菱之光去拜年,行驶至临泉县谭棚镇云庄行政村曹楼村南地的水泥路上,因车辆避让问题与王金良发生纠纷,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张某甲用砖头砸伤王金良的头部,王金良头部外伤后于次日4时许发生急性脑梗阻致左侧肢体偏瘫。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金良右额页脑梗塞与头部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头部外伤致右额页脑梗塞,出现口角右歪,伸舌左偏,左侧肢体偏瘫,其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2月21日,张某甲与王金良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金良经济损失122000元,征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证人杨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曹某甲、曹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及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前科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甲请求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临泉县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立叶

代理

审判员  肖彦金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