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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少刑初字第101号

沈某某、李某、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少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平等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7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8月7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辩护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白元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8月7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鸣皋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9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9月30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李某、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范纪奎、被告人李某、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沈某某的表姑李利芳(另案处理)因经济纠纷与翟战坡发生矛盾,翟战坡将李利芳打伤而被行政拘留,关押在伊川县拘留所。后李利芳指使沈某某教训翟战坡,沈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姜某某、姜争辉(另案处理)、姜小辉(另案处理),于7月1日8时许来到伊川县拘留所,将刚被释放的翟战坡乘坐的豫C*****丰田商务车车玻璃、车身砸坏多处。经鉴定,该车损失为426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沈某某、李某、姜某某供述;2、被害人翟战坡陈述;3、证人杜六卿、白利强等人证言;4、物价鉴定意见;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住宿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姜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协助警察抓捕网上逃犯,使其它案件得以侦破,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姜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沈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被告人姜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亚东

审 判 员  申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杨天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