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664号原告朱辉。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迪。被告石东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辉与被告李迪、石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迪、石东云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北银行中山东路支行(账号:01×××26)银行存款800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迪、石东云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北银行中山东路支行(账号:01×××26)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丽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