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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664号

朱辉与李迪、石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辉,李迪,石东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664号原告朱辉。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迪。被告石东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辉与被告李迪、石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迪、石东云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北银行中山东路支行(账号:01×××26)银行存款800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迪、石东云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北银行中山东路支行(账号:01×××26)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丽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