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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823号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无业。被告张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在被告的欺骗和胁迫下与其发生关系,致原告怀孕并流产,后原告被迫与被告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商讨婚礼筹办的过程中,因意见不合,被告就在原告家大骂并威胁原告离婚。为息事宁人,原告让介绍人去请被告父母出面调停,但被告父母极不讲理,与介绍人也发生争执。此后,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带领社会人员到原告家中及工作单位打闹,且在原告所住楼道墙壁上用油漆喷涂下流语言,对原告进行谩骂侮辱。至此双方彼此积怨、无法沟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在一起的时间不短,从认识到相处过程中,在感情方面或其他方面都很好,而且兴趣爱好基本相同。因为婚前准备东西产生矛盾,不至于闹到离婚。我们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而原告流产是在登记之后发生的事,我没有逼迫原告流产,因为原告发烧打了头孢,医生建议流产。我没有与父母去原告家打闹,我和父母去了多次,说了不少好话,希望把矛盾化解。在这期间我与原告基本上每天都通过微信联系,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基础是很牢固的,而且在发生矛盾后,原告还给我买了不少礼物,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婚姻能够继续下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购置结婚用品等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并表示已经认识到以往的错误,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才能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双方均应以宽容之心冷静对待。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双方应加强磨合、注重沟通交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原告应珍惜彼此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被告应注意与原告及其家人的沟通方式方法,避免过激行为。现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希望原告能够多宽容、多谅解,给被告、也给彼此一个沟通和好的机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