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4号原告潍坊市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正阳路与弥河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陈福增,总经理。被告昌乐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立兴街4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信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裴晓萌
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
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