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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3-1号

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中兴钛制设备厂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兴钛制设备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3-1号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权。被告沈阳市中兴钛制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董文清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6号。

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中兴钛制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现需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沈阳市中兴钛制设备厂存款45万元的查封。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戴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