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650号
原告:胡锦清,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徐国良,男,汉族,浙江省人,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锦清诉被告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其与被告徐国良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锦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锦清撤回对被告徐国良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锦清承担。
审判员 刘明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