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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财保4-1号

安陆市泰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涛、江婕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安陆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陆市泰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涛,江婕,武汉鸿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荷沙公路汉川城关至田二河段路面工程五标项经部,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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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财保4-1号申请人安陆市泰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江云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邹涛。被申请人江婕。被申请人武汉鸿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江天际凌霄苑1栋2单元2002室。法定代表人邹涛。被申请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荷沙公路汉川城关至田二河段路面工程五标项经部。负责人金意军。被申请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60号。法定代���人李荣保。

申请人安陆市泰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将被申请人邹涛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德政园香榭里13号楼二单元603室4单元5楼507的房屋(产权证号:仙干私0013822)予以查封;2、将江婕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汉江大道西侧6号楼幢1单元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陆市泰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仙桃市干河��事处德政园香榭里13号楼二单元603室4单元5楼507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邹涛,产权证号:仙干私0013822)予以查封。

二、将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汉江大道西侧6号楼幢1单元5××号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江婕,产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沙咀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