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60号原告杨慧兰,女,193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凤海,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凤江,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凤琴,女,56岁,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凤霞,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苑凤芝,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居力很镇西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兰诉被告苑凤海、苑凤江、苑凤琴、苑凤霞、苑凤芝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慧兰以与被告苑凤海、苑凤江、苑凤琴、苑凤霞、苑凤芝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慧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 张双喜
审判员 闫俊华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亚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