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921号原告沈阳活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5-9号1704室。法定代表人刘鸿,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松涵,女,汉族,系总经理助理,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8号。法定代表人邱正闯,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活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活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