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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406号

李玲与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邱君仕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玲,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邱君仕,余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406号

原告:李玲。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小丽,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街道鹿翔商务中心4幢。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冲,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君仕。

被告:余忠有。

委托代理人:邓娇梅,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邱君仕、余忠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玲负担。

审 判 长  林超方

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

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