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406号
原告:李玲。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小丽,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街道鹿翔商务中心4幢。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冲,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君仕。
被告:余忠有。
委托代理人:邓娇梅,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邱君仕、余忠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玲负担。
审 判 长 林超方
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
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