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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29-2号

高恩惠与被执行人杨海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恩惠,杨海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29-2号申请执行人高恩惠,女,3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通化县光华镇光华村*组。法定代理人纪晓磊,女,28岁,汉族,通化县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海滨,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晓东,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恩惠与被执行人杨海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恩惠各项损失4,432.77元、杨海滨给付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共计人民币4,542.77元。因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高恩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