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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23号

申请人葛玉琴与被执行人王子衡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82执23号葛玉琴:你与王子衡健康权纠纷一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界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干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8195.89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至还清款之日止)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315.12元,申请执行费328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界首市支行户名:界首市会计核算中心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34001711908059881279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本院地址:界首市中原东路邮政编码:236500联系人:段克清联系电话:4881549177558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