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蓝法执字第278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肖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考虑该案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减免了部分,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协商意见履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法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已经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来自
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肖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蓝法执字第278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肖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考虑该案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减免了部分,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协商意见履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法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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