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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91号

金艺兰与尹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艺兰,尹美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91号

原告:金艺兰,现住延吉市。

原告:尹美花,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艺兰诉被告尹美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艺兰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艺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艺兰负担。

审 判 长  金云霞

审 判 员  金 哲

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美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