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91号
原告:金艺兰,现住延吉市。
原告:尹美花,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艺兰诉被告尹美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艺兰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艺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艺兰负担。
审 判 长 金云霞
审 判 员 金 哲
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美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