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2号申请人陈国忠,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义国,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陈国忠与被申请人张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国忠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义国驾驶的冀HN83**号低速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义国驾驶的冀HN83**号低速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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