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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10号

雷育珍与张建忠、陆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育珍,张建忠,陆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雷育珍,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忠,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凤英,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育珍与被执行人张建忠、陆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533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阿光

审 判 员  姜长生

代理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