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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504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李占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李占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负责人杨春玲,主任。被执行人李占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占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占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李占银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