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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字第69号

江俊书与黄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俊书,黄敬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字第69号原告江俊书,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胡亮平,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敬杰,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俊书与被告黄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俊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俊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江俊书负担。

审判员 俞  志  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