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已和被告张某在高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峰
人民陪审员 井维明
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