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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92号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已和被告张某在高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峰

人民陪审员  井维明

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