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2号原告詹中辉,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贵州务川宝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中辉诉被告贵州务川宝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中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中辉以被告贵州务川宝达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其作出相关承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2元,由原告詹中辉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玲玲 百度搜索“”